为女友抱不平 男子发帖攻击女友公司被判侵权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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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发泄情绪,隐姓埋名大骂一番,看起来十分解恨,到头来往往没有好结果。最近,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名誉侵权案就是例证。

案件被告之一江某,是来沪工作的80后女白领,曾就职于上海楼市广告公司,在《上海楼市》杂志从事资讯工作。她常在男友高某面前流露对公司的不满情绪,指责公司在管理及待遇等方面存在问题。高某为女友的处境愤愤不平,决意利用互联网让对方难堪。

去年2月间,同为80后的高某给自己起了两个网名,用这两个网名在中国劳动保障网、TOM社区、上海热线等网站上发布了一系列文章。文章标题触目惊心,如《血泪控诉上海楼市杂志:严重扭曲了我眼中的和谐社会》、《你想当牲口吗?你想被坑吗?你想知道什么叫长工吗?去上海楼市(杂志)》等。

这些文章记述了某朋友的经历,讲述其在《上海楼市》杂志上班期间的“非人”待遇,如“请假3天算旷工,多加任务不加工资、实习生当牲口用、工资比民工低”,并称领导为“垃圾领导”。文章还说“杂志曝光的差楼盘可能是没投他们广告的楼盘,投了广告的都是好楼盘”。

同一时段,房龙网、赶集网、搜狐上海论坛、搜房网等也出现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这惊动了杂志领导,经过调查,负责人认定高某、江某是肇事者,并于去年2月与他俩进行交涉。他俩表示愿意将上传的文章删除,同时江某也向单位承认上传文章内容不实。

此后双方又发生纠葛,在此情况下,上海楼市广告公司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取证,公证保全了网站上的涉案文章,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江某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中,江某认为她只是把工作中发生的情况告诉高某,至于高某在网上发布文章是他个人行为,与她无关。高某同意删除网站上侵权文章及发布致歉信,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证据反映网上涉案文章内容失实,语言具有侮辱性,给原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了对原告名誉侵害。被告江某在向高某作了不实陈述后,又默许高某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这些内容失实的文章,应与高某共同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判决两人在删除失实文章的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花去的维权公证费7000元。

本报记者 徐亢美 通讯员 李鸿光

案件警示

与现实生活一样,网络空间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或者法人的名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网上言论,特别是有针对性的言论不能一吐为快,必须言而有据。

(责任编辑: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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