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热播影视剧网络无授权播放算侵权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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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巍)《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于今天上午在北京市高院举行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论坛上正式发布。热播影视剧无授权被网络同步下载并频繁转载,将被认定为侵权。

该指导意见提出,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放置在网站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有过错。

同时,将他人作品置于BBS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在合理期间内未移除的,将被认定为有

据市高院知产庭庭长陈锦川介绍,到2009年,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占到本市所有著作权案件的50%。

而此类案件中,因搜索引发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居多;因作品被多家网站使用,同一著作权人分别起诉多家网站或者多个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网站的案件也有一定比例。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巡视员许超表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就是要让文学家、艺术家过上体面的生活,而搜索引擎、链接和视频等“多头”侵权,使得维权出现了难度。

陈庭长表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公平的前提下,兼顾促进文学艺术作品传播、确保广大网民知情权、促进网络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发展等各个方面的平衡。

(责任编辑: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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