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召回缺陷家电最高罚3万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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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滨)今后,生产者如果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电产品,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草案拟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有缺陷不召回重罚

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生产者有自行调查义务,如获知其提供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并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经确认家用电器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及时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报告。

草案指出,生产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同时也讲明,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隐瞒缺陷罚车款一半

汽车生产商如果故意隐瞒汽车缺陷,今后可能将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最高50%的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在其网站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这部新条例被看做是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升级版”。按照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相应的罚款最高限额为3万元,一直被认为处罚力度过轻。

记者对比新老两个召回规定发现,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时,主管部门对其的处罚金额最高仅为3万元。这被认为汽车厂商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威慑作用。新规定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及其经营者无疑加大了处罚力度。

最近几个月国内频繁的汽车召回事件被认为是汽车召回新条例出台的催化剂。据悉,仅6月份,国内就出现了7起汽车召回事件。D044

(责任编辑:赵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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