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京成起诉惠普十八年 昨日再赴二中院提交材料

王朝互联网·作者佚名  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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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IT消息】(文/刘瑞刚)7月6日消息,“中国惠普伪证陷害名誉侵权案”于本月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昨天,原告邓京成再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斥中国惠普名誉侵权再审的答辩”。邓京城在同搜狐IT的独家对话中表示,被告中国惠普提出的两个论点都是站不住脚的,我向二中院提交这份答辩文件,就是为了驳斥他们的观点。

在本月初的法庭上,中国惠普表示,“朝阳区法院和二中院原审中关于惠普的行为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力,不具备主观过错,并希望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向惠普公司提起的名誉权之诉已逾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对此,邓京成反驳“中国惠普恶意诽谤、并实施了伪证和指使他人伪证;直接诋毁和损害了人格名誉;中国惠普因伪证损害人格名誉得逞,曾一度达到了非法占有目的,是诋毁和损害人格名誉的直接受益人。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诉讼时期失效的说法,邓京成同样进行了驳斥,称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据邓京城讲述,中国惠普1991年欠债诬赖,之后贿买指使鉴定人伪造证据(鉴定人之一伪造证据后,受惠普邀请访美就此叛逃至今),期间对自己进行诬告陷害、还涉嫌行贿法庭。

邓京成同中国惠普的恩怨,原本是一件简单的欠债经济纠纷,但最终演变成了一场长达十八年的法律诉讼。“事情起因于一九九一年的一次工程合同,历经十八年、十五审,检察院抗诉以及三次发回再审。” 邓京城向搜狐IT表示。

作为原告,邓京成一直没有放弃起诉中国惠普侵权。2007年,邓京成在朝阳法院起诉中国惠普伪证名誉侵权,但一审败诉。邓京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但邓京成一直没有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1日下达高民申字第05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被告中国惠普伪证陷害名誉侵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明确:本案定于2010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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