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以下相关证明:
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此外,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参考法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