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应当向那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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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应按下列管辖提出:

1、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计划单列市及其他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4、对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机构,依据的法律、法规授权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议;

6、对质量技术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派出机构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以实施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实施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对依法需要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批准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9、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决定的部门的共同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不服质量监督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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