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调运检疫?为什么必须开展调运检疫?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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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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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4-7 18:42:38 点击:162 次

一、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调运出省的办理程序

(一)检疫申请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调运前,货主应持调入省植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当地植检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向区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检疫签证

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并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验,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三、调入我区的办理程序

(一)调入我区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货主应到我区植检机构办理检疫要求书,凭检疫要求书向调出省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二)我区植检机构必要时可对外省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复检。

(三)复检不合格的,按《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处理。

四、疫情处理

对检疫不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区植检机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被责令除治疫情而不除治的,由植检机构代为除治,费用由被责令执行者承担。

五、检疫收费

(一)国内调运及产地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国内调运检疫费及产地检疫费,收费价目如附表。

(二)缴款办法。货主持植检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于3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各代收点办理缴款(或转帐)。缴款后,凭收款银行开具的收款收据到区植物检疫站继续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六、省内调运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高明区植保植检站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农业部:农农发[1995]10号)

(一)稻、麦、玉米、高梁、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二)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三)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沙果、梅、山楂、柿、柑、桔、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四)花卉的种子、种苗、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

(五)中药材;

(六)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

(七)牧草(含草坪草)、绿肥、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等;

(八)麦麸、麦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为什么必须开展调运检疫

一些危险性病、杂草可以随着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而传播到一个新区,通过调运过程式中的检疫、检查可以及进发现这些危险病、虫、草,采取相应的阻止措施,防止传播蔓延,保护新区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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