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知识财产保险知识
什么是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中的主要分类是什么? 财产保险主要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
什么是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以公民个人家庭生活资料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可分为普通家财保险、长效还本家财保险两种。有些地区还有城镇居民安全用电保险、家用电器超电压责任特约险、家庭财产附加柴草火灾险等险种。
什么是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企业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工程保险?
以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为主要保险标的的保险。即承保工程期间一切意外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应负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工程保险均按一切险承保。它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保险标的为:1、工程项目的主体(各种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2、工程用的机械设备;3、第三者责任。此外,还有一些附带项目,如工地上原有的建筑、其他财产、临时工程设施及场地清理费用等。
机动车辆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范围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它们的附加险。 具体哪家保险公司可以承保哪种类型的机动车辆,请详细向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机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网的系统进行查询。
什么是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简称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保险保障。开办这种保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哪些船舶可以投保国内船舶险?
国内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简称国内船舶险。凡在我国境内水域,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进行合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营运或作业航行的船舶,包括海船、河船和其他可视为船舶的水上移动或浮动的装置,都可以投保此保险。但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保险的范围;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和渔业船舶不适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我国现行的船舶险条款中所指的船舶,包括船壳和按照国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应该配备的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体是指船舶骨架的总称,它包括船壳、龙骨、甲板、上层建筑等。机器是指用于船舶航行的动力机械,包括主机、辅机、锅炉、轴承、泵和管系等。设备是指船舶按照船舶建造规范或规定安装的各类装置的总称,包括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的设备和用于装卸、消防、救生、导航等装备,还包括舵、锚、子船。用于改善生活条件的装置,如空调、电视、冰箱等需要特约承保。仪器是指用于船舶航行、通讯、测量等各类仪器、仪表。索具是指用于船舶系泊、抛锚用的缆绳、铁索、锚链。 上述船舶可选择我国现行的国内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和它的附加险: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1/4碰撞、触碰责任险;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3/4碰撞、触碰责任险,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等。
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 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产品上标明的产品责任险。
责任保险主要分为那几种?
1、公众责任保险。2、产品责任保险。3、雇主责任保险。4、职业责任保险等。
什么是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从广义上说,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 保证保险虽具担保性质,但对狭义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而言,担保的对象却不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即被保险人。
信用保证保险主要分那几类?
1、合同保证保险。2、忠实保证保险。3、产品保证保险。4、出口信用保险。5、商业信用保证保险等。
定值保险是什么?
定值保险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共同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按约定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式,它主要针对古董、字画、某名人的鼻子、某画家的手指等几乎没有在市场上销售同种商品而言。
什么叫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而保险事故的责任者是第三者,那么被保险人在向人索赔后应将保险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是代位原则,代位首先是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权利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换言之,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的,则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便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了以赔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一是权利转移时是在保险赔偿之时,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二是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三是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其次是物上的代位,即保险标的所有权向保险人转移。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即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即可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一是委付。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应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被保险人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二是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之后,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所谓诚实,就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保险合同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当然要受诚信原则的强行规范。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所具有的诚信程度,要其他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达?quot;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提出合同无效。从理论上讲,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但在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我国的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第一章中的第二节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保险标的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不可能做到对标的进行全面彻底的持续了解,即使要做到也需要投保人主动全面地配合。保险人通常是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来决定承保与否及承保条件的,这就要求投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保证的义务。当然,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约束,保险人也必须遵守。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复杂性都很强,一般投保人难以充分了解和掌握,这就要求投保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告知与保证。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申请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如告知不实,漏报或误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所作的特定担保事项,即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遵循义务的一部分。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告知和保证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形式是保险条款的告知,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和保险单的背面,保险人还负有及时、合理、准确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里的"第三者"是指什么?
保险合同里的第三者可不是那个专门破坏别人家庭和婚姻的第三者,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遭受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方,或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方。第三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的处理。
什么叫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也就是说保险的赔偿限于以保险危险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责任。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有效的原因,并不是指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即效果上最近的原因。近来学者、法官对"近因"一般统一解释为: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而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其中导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