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该如何处理?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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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后怎么办?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持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到第一税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

2、经第一税务所审核,加盖所章后,持《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到报社登报声明作废;

3、纳税人持登报资料、公章、代码章到第一税务所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单,同时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到当地税务机关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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