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什么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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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

1.直接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及合法的接受送达文书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时,把所送达的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法。留置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的方式也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认为送达。由于法律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因此,留置送达不适用于调解书的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是对直接送达的补充,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不易直接送达的情况。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5.由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转交送达

通常情况下,送达文书应当交给受送达人,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转交:(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改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给受送达人签收,以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采用登报、广播、张贴布告等形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以便备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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