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软条款”恐惧症而质疑或否定信用证甚至呼吁对现行的信用证操作设限,这种想法非常不明智,而且在现实中也很难落实,因为可操作性不大。如果真的要对信用证操作设限,那必然要在现行的规则中附加一些灵活的“人治”因素而改变目前非常中用的“自足性”以及“严格按章办事”的操作模式,这只能动摇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对于“软条款”问题,信用证现行规则的制定者国际商会的态度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出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只是发出一项要约,而受益人完全有权利对该信用证及其软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或者重新开立。如果受益人对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没有提出异议,就是默示承诺。那么受益人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各种单据。”国际商会的这个意见是对的,而且符合实际操作。其实,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的关键在于受益人。如果受益人熟悉信用证操作规范并严格依这一规范处理信用证业务,何需畏惧“软条款”?(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