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规定。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集体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其特点是以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实现人民法院的职能。按照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的某些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他的案件,实行合议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具体适用,它要求参加合议庭的人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对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都必须共同研究决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中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如实记入笔录。实行合议制,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弥补个人在审判案件中所需知识方面的不足,克服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