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怎么办?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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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税务局干部,一次在工作中因经验不足出现失误,给局机关的声誉带来损害,受到撤职处分。但我认为此处分太重,多次向领导申请复核均无效,请问,国家公务员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关系受法律保障。《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或者行政处分。但是,如果公务员违反了国家对其设定的职业纪律和职务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就有权给予其必要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当然,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一定都是正确的,难免会出现错误或偏颇之处,因此,法律赋予了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权。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行政监察法》则对申诉和复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督机关申请复核,上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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