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毁财物赔偿责任谁负?
问:我家邻居的女儿王某(26岁)两年前患了间歇性精神病。1999年5月 ,王某旧病复发,冲到我家将我家的电视机砸毁。事后,我找到王某的父母要求他们赔偿, 其父母将王某的积蓄2000元钱给了我,并称剩余的钱等王某的工资攒够了再给我(王某系某 厂的工人),他们无义务替王某赔偿我的损失。请问:王某父母究竟有无义务替王某赔偿我 的损失?
答: 要回答你的问题就要先明确王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是指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 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据此,王某在其精神健康状态正常情况下,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如果其精神 处于病发状态,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要由她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 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 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那么,首先是对王某监护人的确定问题。《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 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 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 四条指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 监护人的顺序,因此,王某没有配偶时由其父母担任监护人。其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是否 尽了监护责任。如其父母放松对其的管教,拘束而给你造成了损失,因王某本人仅有一定数 额的财产,其财产不足以用于赔偿你全部损失的,由其父母承担补充责任。如其父母对其已 严加看管但仍阻止不了其致人损害,其父母应适当赔偿你的损失。从你所叙述的情况并结合 上述法律规定,王某父母有义务给予适当赔偿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