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应得到哪些赔偿?
问:学生王某(13岁)与赵某(12岁)系前后桌,一天下课后,赵某回头与王某用铅笔互相 嬉闹,在争夺中把王某右眼扎伤。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近2000元。请 问:学生王某应得到的赔偿有哪些?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费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 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学生王某受到伤害,应当得到相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 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于本案 中两名学生均已超过10岁,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嘻 闹,造成损害、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我认为,学校在学生上课期间,承担着一定的监护责任,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关系,可以将 学校也作为被告,法院会酌情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