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在校学习时受伤应由哪方负责赔偿?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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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负有管理和教育的监护责任。那么,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其父母是否将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了学校呢?不是的,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因此,蔡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在学校期间实施的伤害你女儿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你女儿是在和蔡某等同学相互打闹中负伤,还要看你女儿对其伤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蔡某父母的赔偿责任。此外,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指的是疏于防范、管理不善、消极的作为等情形。你女儿和蔡某都是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对其管理、防范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则应对你女儿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学校有部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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