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
办案规则》第7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前者在法律上称移送管辖,后者则为指定管辖。
回答时间:2006-10-13 23:44:11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