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怎样保障公民劳动就业权的?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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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来重视对公民劳动就业权的保障,并将此作为维护人权的重要内容。《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为劳动者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只用了不到4年的时间,就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众多失业人员基本安置就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保障劳动者就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协调城乡发展以及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促进就业;发展各类教育事业,建立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劳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诉讼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并逐步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创造就业机会,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稳定。

我国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政府大力发展社会福利和幼儿托保事业,鼓励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作。政府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为妇女平等参与就业竞争创造了良好环境。此外,国家还用法律和政策等形式,对妇女在就业、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91亿增加到2003年的3.37亿。目前,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为4156万,占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38%。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支持兴办福利企业,并长期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税收、销售等方面给予全面扶持,使我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率一直处于世界前列。2003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为403.1万,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685.2万,残疾人就业率达83.9%。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05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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