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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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主要是指违禁品。劣质腐败的食品等,这些物品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一旦传播开来,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这些物品一经发现,必须予以没收销毁。对于其他物品,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转让或者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等特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拍卖业发展较快,拍卖市场已初具规模。由于拍卖活动是公开进行的,所以行政机关将依法没收的物品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利于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具体做法是:行政机关决定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进行拍卖后,应当首先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并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以后,由拍卖企业实施拍卖。对于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可以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拍卖成交后所得的拍卖款项,由行政机关全部上缴给国库,不准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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