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局撤消并入土地局,对矿产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还能不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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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局撤消并入土地局,对矿产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还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向推提出?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解决的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变更后,行政复议由谁管辖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政府都面临着体制改革问题,政府各部门的撤销重组,个别的分立都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带来了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使一些行政机关由此丧失了主体资格,使其主体资格随着管理职能的转移而转移到其他行政机关。这种情况可能是同一政府的两个职能部门合并;也可能是一个部门被另一个部门吸收成为该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的由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作为一个行政部门一部分分立出来成为一个新的政府部门等等。无论主体资格如何变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仍然发生着法律效力,因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仍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那么这类行政复议由谁来管辖呢?首先要找到这个复议活动中的被申请人是谁,原本应当成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已经撤销,现在承担其行政管理职能的那个行政机关就是此项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这个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是这个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因此,县矿产局撤消并入县土地局,对县矿产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县土地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市土地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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