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税机关应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国税机关对不能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及时作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需要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3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行政许可;5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税务行政许可.共有五项目.其中除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外,剩余四项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实施期限是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日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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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税机关应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国税机关对不能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及时作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