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的手续
[李正鹏 于2002-10-31 17:17:24发布]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按规定手续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申领身份证的对象:(1)年满16周岁的境内中国居民;(2)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3)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4)没有领过居民身份证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公民。
2.户口登记机关,即城市和农村的公安派出所或不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3.公民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办理下列手续:(1)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2)交验户口簿;(3)近期半身正面免冠标准相片两张。
4.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后,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审核无误后,报本县、市公安局或区公安局签发居民身份证。
5.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16周岁至25周岁,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除与上述各点
相同内容外,还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公布《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