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德利得却遭遇了拒绝。德利得认为,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火灾属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却在发出的“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上说明了理由———“自燃险未保”。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火灾是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自燃则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在1998年之前,车辆保险条款对于自燃并没有具体的描述和定义。因此在一段时间内,由于自燃导致的保险纠纷不断。
保监会在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中,对“自燃”作了定义:“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而很多保险公司现在都设有自燃损失险,作为主险———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因此,浦东法院在审理这起纠纷时指出,双方已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但德利得公司称,保险公司没有在签订合同时提醒其投保自燃险,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重要提示栏中已作了责任免除的提示,且在保险条款中以黑体字予以提醒。
同时在德利得投保的保单上,已列明了自燃损失险,由此法院推定原告对自燃险险种的存在应是明知的。据此,法院判令德利得公司败诉。
法官点评:并不是只要投保了自燃附加险,一旦车辆着火,都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一般的保险条款中都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自燃,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火灾是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自燃则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在1998年之前,车辆保险条款对于自燃并没有具体的描述和定义。因此在一段时间内,由于自燃导致的保险纠纷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