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海实际上是从明朝开始的。明朝的皇帝懦弱,加上明朝虚弱和倭寇盛行,所以明中期开始禁海。不过,当时的禁并没有想象中的厉害,因为此时明朝政府常常令不行禁不止。真正实行闭关锁国的的禁海政策的是清朝。清朝禁海,除了“我天朝无所不有,焉用外求”的传统自大思想外,还因为当时许多明朝残留的抗清力量如郑成功等,大都被赶到海上去了,为了满清的统治地位,于是禁得彻底了。清为了断绝郑氏集团和大陆的经济联系.顺康年间,清政府施行了野蛮的禁海迁界政策。
其具体做法是,将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北6省沿海及各岛屿的居民内迁30--50里,在沿海一带形成一个无人区。清政府的目的就是利用这样一个隔离带来彻底隔断台湾郑氏集团与大陆的经济联系,使其既不能与大陆进行贸易活动,获取大陆的商品和军用物资,又无法向沿海居民征收粮饷从而在经济上完全陷入困境。根据资料记载: 清军奉诏迁界,到处摧城焚居,烧杀掳掠,逼逐沿海人民抛舍世世代代繁衍生息的家园而入内地。仅闽南一带沿海,数万数十万人民因此项政策遭到灭绝人性的掳杀。
清朝初年,为了阻断沿海地区与台湾抗清力量的来往,曾多次颁布禁海令与迁海令。顺治十二年(1655年)颁布禁海令,规定寸板不得下海,违者按通敌罪论处。顺治十八年、康熙元年(1662年)和十七年,又三次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立斩,致使海外贸易遭到彻底禁绝。康熙二十二年收复台湾以后,开始解除海禁,允许出洋贸易,并设立广东(广州)、福建(漳州)、浙江(宁波)、江南(云台山,今连云港)四个海关,负责征收关税。但是,没有统一的海关法规,税率也各有不同。
其中浙江与广东海关可以接待外国商船,其他主要管理国内沿海贸易。至康熙五十六年再颁禁海令,停止与南洋的贸易,并严禁卖船给外国和运粮出口;违者,造船人与卖船人皆立斩。如出洋人留在外国,要将知情同去人枷号三个月,并行文外国,将其解回立斩。外国的商船也需由地方官员严加防范。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规定“一口通商”,外国商船只能至广州港停泊交易,由粤海关对外国商船征收船舶税和货税,总称关税。当时严格限制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凡马牛、军需、金、银、铜、铁、铅、锡、铜钱、硫磺、书籍、粮食等都不准出口,而允许出口的丝绸、茶叶、大黄等也严格限制数量。此外,清朝还规定,在广州进行的中外贸易,必须通过官方指定的垄断代理商行“十三行”进行,由它充当外国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包销进口商品,代缴关税,采购各类出口商品。十三行行商既是外商在华行为举止的保证人,也是中国官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人,外国商人的一切请求均由行商转达,而中国官府对外国商人的一切政令要求也由行商传达。十三行还在广州城外开设“商馆”,供外商作为来华贸易的办事处和住所。以上海外贸易立法,束缚民间海外贸易的开展,阻挠中外正常贸易的进行,影响了社会经济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