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户口的,迁出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应填发市民政局优抚处统一制作的《优抚对象转移证明》,并注明抚恤补助金额和发至何年何月,迁入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凭转移证明,在其领取证上加盖区、县章从次月起继续发给。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户口迁往外省市的,迁出区、县的民政局应出具《优抚对象关系转移证明》,当年的定期抚恤金仍由本市迁出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发给,并在转移证明上写明;户口从外省市迁来本市的、应持有外省市的优抚对象关系转移证明,经审核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由迁入地区的区、县民政局发给《领取证》,其定期抚恤金从次年一月起按本市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