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关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调整对象,都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但是这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从理论上讲,行政复议是行政程序,而行政诉讼为司法程序。司法实践中,行政程序一般要先于司法程序,当行政程序正在进行的时候,不允许司法程序介入其中。也就是说,对于一个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并行使用,因为这是两种性质不同、受案范围不同、层次不同、工作方式也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对相对人提供救济方面有各自的特点,除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之外,相对人可以根据两者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调整对象,都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但是这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从理论上讲,行政复议是行政程序,而行政诉讼为司法程序。司法实践中,行政程序一般要先于司法程序,当行政程序正在进行的时候,不允许司法程序介入其中。也就是说,对于一个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并行使用,因为这是两种性质不同、受案范围不同、层次不同、工作方式也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对相对人提供救济方面有各自的特点,除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之外,相对人可以根据两者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
受案范围不同、层次不同、工作方式也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对相对人提供救济方面有各自的特点,除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