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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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如民办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例如公民李某被乡派出所扣留关押,该公民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例如,学校校办企业具有的生产计划权、产品销售权、固定资产依法处分权等,认为受到行政机关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例如某公民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例如,学校受到不法分子滋扰,向该辖区内的派出所报告,请求保护,而该派出所置之不理,这个学校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违反规定的各种名目的摊派、收费等,公民和组织可以拒绝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例如拖欠教师工资,教师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除以上八项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无规定的暂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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