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发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10)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11)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12)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