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由于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医疗技术水平不同,各国都规定了各自的职业病名单,即立法意义上的职业病.
我国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卫法监发〖2002〗108号文件《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中规定,我国的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个病种,包括: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从立法意义上说,构成职业病必须有4个要件:1.病人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疾病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产生的;3.病因必须是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4.病种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