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规定,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各省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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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规定,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各省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