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法起草工作的几次兴起,都是对我国民法原因的探索,而几次中断,也表明这种探索的失败。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走向高度的集中和国家的高度垄断,公民和经济组织已经基本上不具民事主体的一面,而只是行政体系中的一环。实行的是“货不必藏于己,力不必为己”的政策,货应藏于国,力应为社会,实现社会大同,实行平均分配。于是民法倡导的主体的多元化,利益权利化,地位平等化以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与制度,因无经济基础的支持而不能存在。然而我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政策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正确反映。国家为此实行过渡政策的调整,并随之进行民事立法,但稍有好转,则新的集中较前更甚。每次政策调整虽然主要是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问题,但也涉及到对公民个人利益的政策放宽方面,如解决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农村集贸市场等问题。虽然这些调整并不是对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然而它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却异常的显著,使国家经受住了严重困难的考验。上述情况从一个侧面说明,即使是社会主义阶段,公民私权的存在也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就是现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我们虽有发达的公有制,但生产力的总体水平不高;我国的劳动人民虽有为国牺牲的精神,但他们仍然必须靠自己的劳动所得养家糊口;他们虽有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但不断提高自己物质文化生活水准的渴望非常强烈;他们自己省吃俭用的目的,在于为子孙的未来储蓄。这就是中国社会现实中的人及其所处的现实条件。这是观察中国问题的前提。民法的前提是现实中的人,民法的原则和制度只不过是对从事实际活动的现实生活关系的人的反映,几次民法起草工作都试图反映中国人及其现实生活关系,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找得不准,但这种努力对于《民法通则》的孕育与诞生是有重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