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与企业为何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在建筑、餐饮、矿山、加工等行业,通过辛勤劳动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但是他们的工作条件非常艰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长期安排农民工超时加班,由此引发的劳动保障投诉和上访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2.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针对不断发生的欠薪事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要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最重要的还是从法律上明确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尤其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只有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不少农民工朋友为了图方便,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时,一旦出现劳动纠纷,缺少了作为证据的法律凭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受到保障,这就给讨薪带来了很大难度。同时,农民工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以此切实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
《办法》规定:1.包工头不得代领农民工工资。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2.杜绝工资拖欠扯皮现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数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3.企业“预付”农民工工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农民工维权举报
农民工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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