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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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可吗?

看看这个案例,看来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只要合理,还是可以的:

两位台湾当事人发生债务纠纷,经台湾仲裁机构仲裁,一方当事人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可是该当事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厦门市。该案一方当事人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案仲裁的法律效力。7月23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对台湾中华仲裁协会裁决的效力予以认可。7月30日,台湾申请人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该财产。据悉,此类型案件在祖国大陆尚属首例。

申请人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翁俊谦与被申请人凯歌(厦门)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吴明秀,都是台北市人,两人因投资高尔夫球俱乐部发生了债权债务纠纷。该债权债务纠纷案业经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390万美元及自19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65%的仲裁费。可是,因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厦门市,申请人遂申请厦门中院认可该裁决的法律效力。

厦门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和第19条规定,对台湾中华仲裁协会裁决内容的效力予以审查,认为该仲裁机构裁决的内容没有违反祖国大陆的法律规定,遂裁定对该仲裁机构裁决的内容予以认可。

据介绍,随着海峡两岸民间相互往来的增加,特别是经贸关系的加强,涉台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及时、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人士指出,该案的审结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查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不认可

因为台湾的仲裁机构不是我国政府任命的

应该不认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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