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规定共分四个方面:
1、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
4、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这四项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全过程所必须的,现分别如下:
1.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伤亡人员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所在的场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首先遇到的是对现场的处置,处置现场色括紧急、临时、必要的一切措施。例如:抢救伤者、抢救财产、现场勘查、并恢复交通秩序以及防止证据灭失等措施。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意义重大,它关系到伤者的生命安危,关系到公私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而收集的证据,也关系到处罚与调解工作的进行。处理现场带有极强的临时处理性质,因此,应当迅速有效。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法律责任大小,完他依赖其是否随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直接相关,可以说正确认定责任为处罚与调解的进行打下了基础。
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于应当随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达到教育与惩处的目的。处罚的种类包括: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和警告、拘留。
4.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就其法委性质而言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根据我国公安机交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和当事人的要求,由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先进行调解,有利于尽快结案,方便当事人,同时能在各方面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其权益,尊重其处分权,即使以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的调解活动和意见也可以作为审判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