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对自己的私有房屋有处分权;共有房屋的出卖应取得老年人共有人的同意;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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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对自己的私有房屋有处分权;共有房屋的出卖应取得老年人共有人的同意;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