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外商投资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新职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约定试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约定的劳动合同期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定试用期;
2、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因劳动合同期满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不准设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