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为什么要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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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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