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事先聲明,我的專業並不在大陸法律體系裡,因此我的答案是參考大陸的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您而言僅能參考,您還是得去問律師較為妥當。
個人認為,第一位所說的無效是有問題的。
依照您的敘述,您說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夫妻間的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依照「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或者禁止規定,均應為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規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個人認為這份協議並無前述第58條1-7項任一情形,並無違反法律規定。
再請參考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及同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9和第39條都說可以約定婚前,結婚,離婚後財產的歸屬問題。因此財產歸屬協議的確可以事前約定,並且有效。
但是第二位所說的「有效,而且是附條件的合同」就可以解決本題了嗎?
雖然同法第六十二条規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但是個人並不如此認為問題就這樣結束了。
請參考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条規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要判斷此一協議是否顯失公平,也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與以變更或撤銷,如果已經簽署此一協議,原則上應認為「有效」,是否得撤銷那是將來「由男方提出離婚」這一個條件成就以後的事情。但如果被撤銷,便是自始無效。
因此為了使這個協議有效,不受得撤銷的危險,這份協議應當有所限制,限制的愈明確,愈合理,便愈能保障這份協同的有效性。
請參考婚姻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同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你的協議應該修正或以類似的文字表達,舉例如下:甲方代表男方,乙方代表女方。
「因乙方有過錯而由甲方提出的離婚,甲方應賠償.........。由乙方提出離婚者,亦同。
「因乙方無過錯而由甲方提出的離婚,甲方應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獲得之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賠償。由乙方提出離婚者,亦同。」
从你提的问题来看此协议是无效的.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你这个协议限制了你丈夫合法的离婚权是无效合同.要达到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可以用其它法定立合同.
我觉得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这应该是个附条件的合同.
从合同的标的来看是一方的财产权,并没有涉及丈夫的离婚权,也就是说并没有涉及人身权.
双方之间如果有合议,合同就成立了,然后合同的目的也没有什么违法之处,也就是说可以生效了,也不需要公证之类的.
我希望它有效,但现行法律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