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车与机动车的界限在哪里?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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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GB17284—1998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并能实现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应具备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ml、整车净重不大于40kg、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等条件。其中四项标准只要有一项没有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就不能认定其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轻便摩托车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因此,在国家对燃油助力车的“身份”没有明确之前,对于不符合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助力车”,应视为轻便摩托车并按机动车管理,对于无牌无照上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交巡警部门有权按照机动车的管理对违章的燃油助力车进行处罚。

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做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对于燃油助力车却没有做出规定。对于燃油助力车的相关法律,仍是空白。据了解,由于对燃油助力车还没有定性,对于市民购买的燃油助力车,车管所既不能为其办理机动车牌照,也不能办理非机动车牌照

参考资料: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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