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三条设立的,负责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该委员会的宗旨是:与所有关心促进儿童权利的各种组织机构开展持久对话;针对影响全世界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人力和财政资源,提高公众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意识。
委员会成员根据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和主要法系均衡原则,从缔约国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他们是品德高尚、在儿童权利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最初,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期由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同时需经联合国大会核准。目前,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每年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会议为期四周。
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批准或加入公约的缔约国在履行责任方面取得的进展;接受并审查各缔约国就实施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和儿童享受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向委员会定期提交的报告。委员会有权要求缔约国对其报告内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补充,并有权向该缔约国政府及联合国大会提出意见。
委员会除了审查来自政府的报告,还接受经由其他途径(包括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学术机构和媒体)交来的有关某国人权状况的信息。委员会根据所得到的信息,与有关政府代表一起研究成员国交来的报告。在对话的基础上,委员会可以发表它的关注和建议。此外,委员会还对有关规定发表一般性意见,并主持有关的公众讨论。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三条设立的,负责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该委员会的宗旨是:与所有关心促进儿童权利的各种组织机构开展持久对话;针对影响全世界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人力和财政资源,提高公众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意识。
委员会成员根据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和主要法系均衡原则,从缔约国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他们是品德高尚、在儿童权利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最初,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期由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同时需经联合国大会核准。目前,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每年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会议为期四周。
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批准或加入公约的缔约国在履行责任方面取得的进展;接受并审查各缔约国就实施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和儿童享受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向委员会定期提交的报告。委员会有权要求缔约国对其报告内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补充,并有权向该缔约国政府及联合国大会提出意见。
委员会除了审查来自政府的报告,还接受经由其他途径(包括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学术机构和媒体)交来的有关某国人权状况的信息。委员会根据所得到的信息,与有关政府代表一起研究成员国交来的报告。在对话的基础上,委员会可以发表它的关注和建议。此外,委员会还对有关规定发表一般性意见,并主持有关的公众讨论。
参考资料:《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01日 第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