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参考资料: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t/theold/information/2003100103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