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法的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 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