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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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常情况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4.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2、3、4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http://dgbbs.soufun.com/post/94_21042_21042.htm

<<合同法>>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对租凭期限不骨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凭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凭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凭物的性质使用租凭物,致使租凭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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