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承担国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职责,这也是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3)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5)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6)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8)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效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曾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9)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