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是指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且与大多数乃至所有的消费者的生活不可分离的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并且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国家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
公用企业实施上述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因公用企业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