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中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同时,《产品质量法》第20条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营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生产厂家的残品、废品,经加工装配成“合格”商品,向消费者销售。因为这种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隐患,在使用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
生产、销售由残次品拼装的商品是一种违法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要求退货,销售者负责退货后,可以向该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同时,法律又规定,对生产、销售用残次品拼装的商品的行为,还要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