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17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4)拍卖的时间、地点;(5)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拍卖法》还规定了拍卖人在展示拍卖标的同时,还应当向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

(1)拍卖物的名称、数量(面积)、规格、质量、存放地点、折旧程度(使用年限)、用途、占用状况等;

(2)拍卖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3)佣金及其他有关拍卖的费用;

(4)拍卖方式;

(5)拍卖物的转让及应交纳的税费;

(6)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合同,并重新确定拍卖物品的保留价,以便再行拍卖。

小贴士:①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教科书相悖,请以教科书为准;②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科学常识、官方权威机构相悖,请以后者为准;③ 若网友所发内容不正确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右下举报/纠错。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