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55章
泡沫滅火設備
1.通則
1.1本章概要
說明泡沫滅火設備裝設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相關章節
1.2.1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2.2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2.3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2.4第13920章--消防泵
1.2.5第13975章--消防立管及消防水帶
1.3相關準則
1.3.1中國國家標準(CNS)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之
(1)CNS 4626 G3111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2)CNS 6445 G3127配管用碳鋼鋼管
(3)CNS 9329 Z1025管系識別
(4)CNS 8969 G3182中常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
(5)CNS 8873 Z2040火警警報設備總則
(6)CNS 8874 Z2041火警探測器
(7)CNS 8877 Z2044火警授信總機
1.3.2美國國家及相關團體學會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
(1)ASTM A53黑鐵及熱浸鍍鋅鋼管,有縫及無縫。
1.3.3美國電機工程司協會(ANSI)
(1)ANSI B16.5
1.3.4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NEMA 4
(2)NEMA 4X
1.3.5消防法及相關子法
1.3.6內政部頒布實施之最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3.7內政部頒布實施之最新「建築技術規則」
1.3.8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品質保證
1.4.1管材上須標示廠商名稱、壓力等級及製造標準。
1.4.2焊接材料及程序: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1.4.3焊工資格檢定:依照ANSI/ASME SEC9、ANSI/AWS D1.1、內政部電焊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規定辦理。
1.4.4略。
1.4.5依契約規定應辦理檢驗之設備材料,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國際公認之標誌,得免附出廠檢驗文件,未持有上述標記(誌)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公證單位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送審。
1.5資料送審
依照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資料圖說樣品等送審。
1.6現場環境
1.6.1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1.6.2訂購管線,管件和配件及裝備之前,應事先在現場確認尺度並繪製管路施工製造圖及裝備配置相關位置圖。
2.產品
2.1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非經檢驗領有合格標示者,不得設置使用。
2.2管材、管配件及管閥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請參照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之規定。
2.3管材
2.3.1應符合CNS 4626 G3111或CNS 6445 G3127。
2.3.2地下管線須防蝕處理並舖設警示帶。
2.3.3工作壓力逾16kgf/cm2,應使用CNS 4626 G3111 或SCH. 40以上。
2.4自動警報止回閥
2.4.1應包括附有警報迴路之水流檢測裝置或壓力開關及壓力延遲裝置,使用水動或電動示警鐘、警鈴或蜂鳴器。
2.4.2產品應領有相關主管機關之合格標示(或證明文件)。
2.4.3應能承受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楊程1.5倍的試驗壓力。
2.4.4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閥體、側蓋鑄鐵或鑄鋼或青銅。
(2)閥門、閥座青銅或不銹鋼。
(3)彈簧不銹鋼。
(4)橡膠櫬墊工業用橡膠墊料。
2.4.5定溫/差動探測器
(1)偵溫探測器必須為CNS 8873 Z2040或CNS 8874 Z2041 經消防機關審查合格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合格。
(2)材質/接頭型式:鑄青銅鍍鎳∮15mm NPT陽螺紋或CNS陽螺紋。
(3)定溫/差動/有效範圍: 68℃/8.3℃/120m2以上。
2.5泡沫原液
採用水成膜泡沫原液或蛋白質泡沫液或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2.6泡沫噴頭
適合於泡沫原液之噴頭,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2.7水平式隔膜加壓比例混合泡沫裝置
利用水壓將泡沫原液,以適當比例與水混合,此裝置包含水平式隔膜泡沫原液儲存槽,泡沫比例混合器及儲存槽上必要配件。
2.8防震軟管
泡沫滅火設備用,不銹鋼製品, ASME B16.5 kgf/cm2級R.F凸緣式軟管,須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2.9控制盤
每處必須有其獨立之泡沫消防系統控制盤,控制盤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2.9.1控制盤須符合CNS 8877 Z2044或NEMA 4或NEMA 4X箱體設計之規定,並能獨立支撐於防火牆出入口外之混凝土基礎上,直接接受火警偵測系統的信號。
2.9.2控制盤應能監視及顯示系統的開路、斷線、故障與警報狀態,並能作動各迴路。
2.9.3控制盤須裝置有火警指示與各別功能之指示裝置,以顯示泡沫消防系統之狀態。控制盤上和防火區域附近應分別裝置人語發音不同頻率之警笛,系統作動所發出之警報聲應明顯清晰,警笛之音量距其1m處不得低於100dBA,警報器須有防水與防塵功能,其裝置位置應加保護,但不得影響警報聲響的傳送。
2.9.4控制盤至少應有以下的裝置可依各工程計畫及產品選擇之需求增減之
(1)指示裝置
電源、備用電源、迴路斷線、各迴路指示裝置、泡沫滅火作動、火警、備用電源故障、正常電源故障、手動啟動開關、火警警報用警笛故障、系統故障、系統隔離指示裝置、電磁閥線圈斷路、系統故障警報用警笛故障。
(2)控鈕開關
手動釋放、復歸、靜音、指示裝置測試。
(3)模擬測試開關
火警模擬測試、系統故障測試。
2.9.5每一組泡沫滅火系統於控制盤內須提供火警、系統故障、泡沫滅火作動、系統手動啟動、水源隔離之警報接點,以接至中央控制盤上,供警報窗(Annunciator)警報之用。同時須另外提供與上述相同的五種警報接點供業主使用。此接點須為常開接點(NO)設計且至少須能承受直流125V、0.5A與交流120V、5A之能力。
2.9.6現場控制盤須提供直流24V電源以為火警偵測系統、控制系統、警報系統及作動電磁閥等之電源。
2.9.7控制盤須提供2組單極雙投(Spdt)接點當感測到火警發生時,此接點須動作,以關閉業主之其他系統。
2.10一齊開放閥或附件
能接受火災探測器,感知撒水頭及手動操作閥之動作,而減壓開啟,經消防機關審查合格。
2.11感知撒水頭
密閉型感知溫度為[]℃,經消防機關審查合格。
3.施工
3.1準備工作
3.1.1泡沫消防施工,須參照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第13975章「消防立管及消防水帶」外,尚須遵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
3.1.2取水處水頭壓力超過10kgf/cm2時,承包商應裝設減壓措施,使水壓在10kgf/cm2以下。
3.2安裝
3.2.1埋設於地下之閥安裝於閥箱內,須裝置柱式指示器。
3.2.2採水或取水口與牆壁、障礙物或鄰近之送水或採水或取水口保持適當距離。
3.2.3管線配置以儘量可能不妨礙其他工作施工為原則。
3.2.4控制盤安裝
控制盤應安置於各設備區之最明顯地點,不得有他物妨礙人員操作及維護。
3.3清洗
管線配置完成後,整個管系內之雜物必須沖洗乾淨,經工程司確認核可後,始可安裝泡沫噴頭。
3.4系統試驗
3.4.1整個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1.5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維持2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3.4.2系統測試應經消防主管機關會勘,並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合格文件始為合格。
3.5檢驗
3.5.1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名稱檢驗項目依據之方法規範之要求頻率
泡沫滅火設備一、火警探測器:
二、火警受信總機:
三、消防栓箱及附件:CNS相關規定
(化學成份除外)依契約圖說規範一次
4.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 契約數量、實作數量計量。
4.2計價
4.2.1依契約以一式、 契約數量、實作數量計價。
4.2.2單價以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測試、檢驗、試驗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消防施工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