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不标保质期、生产日期,似乎成了这个特殊行业的惯例。法律界人士认为,行规不能代替法律,香烟消费者不能永远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状态,在行规面前放弃权利。
现在我们拿到一包香烟,能获得的关于标注香烟内容的信息,只有香烟的类型,香烟的焦油量,烟气烟碱量等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语,但惟独没有香烟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关消费者利益的信息。香烟固然不是食品、药品,但它本身是一种商品,而对于商品来说,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更进一步来说标注香烟的贮藏条件以及香烟的成分,都是一个商品所必须传达给消费者的信息。香烟本来已经标注了吸烟有害健康,那么过了保质期的香烟是否会对健康的影响更大呢?
存放香烟有严格的要求,温度最好控制在4摄氏度左右,湿度要保持在60%,一般香烟存放时间最好不要超过两年。但在现实中我们看到许多香烟销售店的香烟不管春夏秋冬,一律常温贮藏。甚至有卖回收来的烟的店。而对香烟是否变质,烟民只能通过打开包装闻气味,或抽上一支来辨别,而香烟一般是售出概不退换的。难道香烟就可以规避相关法律吗?
《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尽管香烟是一种特殊商品,但《产品质量法》不仅适用于一般的商品,同样也适用于香烟的生产及销售。但是《烟草专卖法》却并未要求香烟生产厂家必须在其生产的香烟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厂址。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一包小小的香烟不标注保质期、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的做法,绝不是小事。它事关消费者的权益,事关商业诚信的问题。众多香烟生产企业,能否为了消费者在香烟的包装盒上印上保质期、生产日期、贮藏条件呢?我们不想再成为盲目的埋单者了。
参考资料:http://info.rr35.com/info/artshow.asp?ArtID=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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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