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亞洲的多個地區和國家,如香港、臺灣、新加坡和菲律賓,貓狗已經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貓狗條例》,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或貓作食物之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法者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一九九八年二月有一判例;香港將軍澳一歐姓男士經常捕殺流浪狗食用,被法庭判罰款二千元港幣及入獄一個月。由於香港早已立法禁止宰殺食用犬貓,因此香港媒體在今年九月中旬不客氣的撰文批判台北市政府處理流浪犬方式,標題為「台月殺一○二九隻流浪狗創世界記錄」。文中引用美聯社資料表示「台灣的狗隻條例仍未達國際水平,政府不但未立法禁止市民私自宰殺流浪狗,還加入殺狗行列」。
現在一般香港人都認為吃狗肉十分殘忍,但吃狗肉在中國的歷史由來已久,明代醫學家李時珍在其著作《本草綱目》中甚至記載吃狗肉安五臟、益氣、宜腎、補胃、壯氣力、補血脈及壯陽等,而把狗肉、狗骨作為中藥材使用。這些既無科學依據,也不符合現代時宜。香港雖然明令禁吃狗肉,在這種傳統觀念影響下,嗜吃的老饕也會想盡辦法找到肉源。據聞在香港新界地區可買到由中國大陸深圳走私進口的冷凍狗肉。而根據香港法律《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則》條例,明訂偷運狗肉或貓肉入境,最高可罰款五萬港幣及監禁六個月。台灣農政單位於「動物保護法」修法時,應可參採。衛生署及農委會亦應及早公告狗肉狗骨不可入藥販賣,避免有心人士假借名目進口。
中國大陸吃狗肉是公開合法,深圳的超級市場就可買到冷凍狗肉且是真空包裝。在廣東地區的餐廳,隨時可吃到狗肉,每斤二十元,且標榜吃三斤送一斤,大肆攬客。筆者於今年九月初由鄭州搭火車到湖南省長沙市,抵長沙火車站已是晚上十點。下火車由月台走地下道到出口,短短幾十公尺走道,掛有很多大型霓虹燈廣告,竟然都是吃狗肉的招牌,初見時頗為震撼。湖南冷凍乳豬走私台灣時有所聞,今年年初就查到一貨櫃走私來自湖南的八百頭乳豬。筆者認為台灣立法禁止宰殺狗貓,必須有配套措施的「禁食狗肉」法令,杜絕走私狗肉,否則今年年底小三通後,在合法掩護非法之下,湖南廉價的冷凍狗肉、狗肉乾也勢必大量走私來台。
筆者認為既然是「動物保護法」修法案,對 寵物受虐待,甚至宰殺的罰則若僅是罰款,不足使人警惕,應有明確的刑法伺候,另條文必須周延完備,參採國外法令防患未然,否則在執行時將有無法令依據的窘境。舉例來說,香港於一九九一年就刑事罪行條例,對「獸交」行為作增補法律條文,條文現定任何人與動物作出違反自然性交,即屬犯獸交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十年,台灣的「動物保護法」就沒有類似這樣的條文。台灣既然將有法令規範禁食狗肉,以後老饕將是偷偷摸摸,熟人帶路去吃,或是自行偷宰煮食,在狗權不彰的台灣,大部分國人可能都不當一回事,可憐的是那些阿狗阿貓,誰來舉發此惡行呢?農政單位不妨增列法令條文,明文規定設立檢舉獎金,鼓勵國人管閒事,才能有效遏止殺狗吃狗行為,在國際上也才能免除屠狗食狗肉的惡名。
Australia, New Zealand
西方很多国家